7 依法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及通緝犯,經令其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時,仍無法查驗身分,或無法
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必要時得循下列何種方式加強身分驗證?①通知其選任之 辯護人前來指認 ②採取指紋,循個人身分識別系統查驗 ③拍攝相片影像,調取口卡片資料核對 ④命 其立即設法通知其親友補送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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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640), C(41), D(10), E(0) #1196011
統計: A(28), B(640), C(41), D(10), E(0) #1196011
詳解 (共 3 筆)
#4677427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14點第2項
依法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通緝犯,經令其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仍無法查驗身分,或無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而有必要時,得循下列方式加強身分驗證:
(一)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或通緝犯於偵查或審判卷內之簽名及照片是否相符,其未帶國民身分證或其 他身分證明文件者,並得命其立即設法通知其親友補送,或命其於指定之期日補送。
(二)採取指紋,循個人身分識別系統(PID)查驗。
(三)拍攝相片影像,調取口卡片、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之相片影像資料核對。
(四)通知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關係人)、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通知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家屬前來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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