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有關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之稅捐稽徵規定,何者錯誤?
(A)該拍定之土地、房屋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B)該拍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C)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 5 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由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
(D)營利事業拍定之貨物為特種貨物者,所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列為該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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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95), C(408), D(172), E(0) #3171631
統計: A(25), B(95), C(408), D(172), E(0) #3171631
詳解 (共 3 筆)
#5971993
稅捐稽徵機關不用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應該為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第 6 條
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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