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司虧損時所得採取行為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董事會為彌補公司虧損,提出減少資本議案,應於股東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B)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二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C)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進入重整程序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D)公司如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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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68), C(164), D(74), E(0) #3289067
統計: A(57), B(168), C(164), D(74), E(0) #3289067
詳解 (共 6 筆)
#6516655
7 關於公司虧損時所得採取行為之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董事會為彌補公司虧損,提出減少資本議案,應於股東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第 168-1 條
I.公司為彌補虧損,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有減少資本及增加資本之必要者,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II.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提請股東臨時會決議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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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二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C)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進入重整程序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I.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II.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III.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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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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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司如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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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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