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A 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股東們對於董事會效能非常不滿意,打算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其中 小股東甲為繼續 1 年以上持股 1%的股東,乙為繼續 6 個月以上持股 10%的股東,丙為繼續 6 個月以 上持股 25%的股東,丁為繼續 3 個月以上持股 30%的股東,戊為公司監察人。下列關於股東會之敘 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共同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若董事會 15 日內不為召 集,則甲、乙得自行召集
(B)乙、丙得共同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乙、丙可召集股東臨時會
(C)丙、丁毋庸請求董事會同意及主管機關許可,得共同隨時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D)戊若未持有股份,則不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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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83), C(420), D(27), E(0) #2792440

詳解 (共 4 筆)

#5835386
A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股東們對於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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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449
(A)甲、乙得共同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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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3條之1第1項:繼續三個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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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537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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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6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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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   股東常會 股東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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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54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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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股東臨時會之人   1.公司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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