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雖握有公司產品科技之重要專利,但是隨著科技推陳出新,舊有的技術無法趕上時代,A公司逐漸失去市場上的優勢,股價一落千丈。上個月A公司突然發生債務無法清
償的財務危機,致公司岌岌可危而欲重整,關於重整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了保障員工的權益,A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可以為公司聲請重整
(B)公司負債過於龐大,繼續6個月以上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達百分之五之公司債權人可以
向法院聲請重整
(C)一旦法院裁定重整,A公司原有的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所有職權都必須停止
(D)法院裁定重整後,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畫,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由股東與債權人組成的重整關係人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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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397), C(156), D(33), E(0) #3139853
統計: A(116), B(397), C(156), D(33), E(0) #3139853
詳解 (共 5 筆)
#6128077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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