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09 年個人居住者獲配境內公司發放之股利所得,在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進行相關計算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時,應加計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應納稅額
(B)在計算一般所得稅額時,應減除選擇合併計稅之股利所得應納稅額
(C)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減除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額
(D)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選擇合併計稅之股利所得額及可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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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1), B(63), C(63), D(165), E(0) #2687877
統計: A(321), B(63), C(63), D(165), E(0) #2687877
詳解 (共 4 筆)
#4722751
一般所得稅額為 納稅義務人按結算申報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選擇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者,一般所得稅額應加計「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其用以作為與基本稅額比較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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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5047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個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之公式如下: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分開計
算應納稅額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金額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損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六百萬元)×20%
依前項計算公式應加計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之金額,
經分別減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損失後之餘額為負數者,該
負數不予計入。
個人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得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
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
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個人之一般所得稅額,應加計個人依所得稅法第十五
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分開計
算應納稅額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金額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損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之金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損失)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新臺幣六百萬元)×20%
依前項計算公式應加計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之金額,
經分別減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損失後之餘額為負數者,該
負數不予計入。
個人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得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
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
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個人之一般所得稅額,應加計個人依所得稅法第十五
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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