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6 . 雇主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 如何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處罰?
(A)每人處新臺幣2 萬元以上1 0 萬元以下罰鍰
(B)每人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 5萬元以下罰鍰
(C)每人處新臺幣4 萬元以上2 0 萬元以下罰鍰
(D)每人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上2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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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33), C(2), D(14), E(0) #53386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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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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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雇主行為之限制)【相關罰則】第1款、第2款~§63;第5款、第8款、第9款~§67;第3款、第4款、第6款~§68;第1款、第2款、第6款至第9款;第3款、第4款、第5款~§72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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