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認為,羈押法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押所應予以監聽、錄音,不符憲法保障下列何種人民權利之意旨?
(A)隱私權
(B)訴訟權
(C)人身自由權
(D)秘密通訊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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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 B(2028), C(69), D(1054), E(0) #351730

詳解 (共 6 筆)

#397724
NO.654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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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上開自由溝通權利之行使雖非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惟須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並應具體明確,方符憲法保障防禦權之本旨,而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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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上開自由溝通權利之行使雖非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惟須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並應具體明確,方符憲法保障防禦權之本旨,而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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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396
釋字654亦間接促成刑訴34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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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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