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根據司法院解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科處刑罰之規定是合憲的。其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事前防止業者有威脅社會安寧、公共安全與危害國民之情事
(B)杜絕業者規避主管機關之查驗
(C)提高電子遊戲場業者之經營成本
(D)處罰手段對公益目的之達成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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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68), C(6040), D(202), E(0) #351740
統計: A(194), B(168), C(6040), D(202), E(0) #351740
詳解 (共 2 筆)
#470307
釋字第 646 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科處刑罰,旨在杜絕業者規避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所需之營業分級、營業機具、營業場所等項目之查驗,以事前防止諸如賭博等威脅社會安寧、公共安全與危害國民,特別是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情事,目的洵屬正當,所採取之手段對目的之達成亦屬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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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961
好希望以後題目可以把"不"跟"不是"之類的否定用粗 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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