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事項於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中,未明定應以法律定之?
(A)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
(B)現行犯之逮捕
(C)各級法院之組織
(D)古蹟文物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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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219), C(189), D(1294), E(0) #351742

詳解 (共 5 筆)

#609245

A憲增第8條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
B憲法第8條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C憲法第82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D憲法第108條第一項第20款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所以古蹟是真的沒有明定要以法律定之 而不是沒有提過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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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812
憲法或憲增  未曾提過古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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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11
後面有寫「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可屬自治事項,「未明定」於憲法上「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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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828
但是憲法第108條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 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這不就是"以法律定之"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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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66
請問有人有2F的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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