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為便利商店實習員工,負責販賣、保管、盤點商品,並持有店內款項。某日,下班時私下取走店內的消費品回家使用。甲成立何罪?
(A)竊盜罪
(B)詐欺罪
(C)普通侵占罪
(D)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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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2), B(3), C(169), D(2487), E(0) #351752
統計: A(662), B(3), C(169), D(2487), E(0) #351752
詳解 (共 10 筆)
#955479
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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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25
刑法33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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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951
to 4F 侵占是易持有為所有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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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801
下班了應該是沒有支配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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