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到○○店按摩消費而與負責人乙發生誤會,某日,甲騎車攜槍到○○店找乙算帳,甲對乙射擊一槍,子彈擦過乙的右肩而在衣服上留下彈痕及彈藥味,甲見狀隨即再補開一槍,不料,擊中坐在乙一旁的丙頭部,導致丙死亡。甲成立何罪?
(A)先、後行為成立接續犯,論以殺人既遂罪
(B)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殺人既遂罪,數罪併罰
(C)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D)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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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72), C(748), D(1015), E(0) #351757
統計: A(85), B(272), C(748), D(1015), E(0) #351757
詳解 (共 10 筆)
#702049
我想是因為 :雖然甲開了兩槍,但是基於同一個犯意下的兩行為,並且具有時空的密接性,應屬於一個行為(法律意義之行為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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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79
依據因果行為論,行為係意思決定下之身體動作。一個意思決定即代表一個行為(行為單數)。二個意思決定就算是二個行為(行為複數)。由於「意思決定」之概念,很難明確界定,就如同哲學上所指的意思自由,另依據目的行為論來說明行為數,以行為目的為判斷單複數之標準。為了達到一個目的而在時空密接下「反覆實施同一動作」故我們可以認為這些動作如果被單獨切割是沒有意義(因為都是達到同一目的),不能單獨成立數個獨立的行為。本件甲以殺人的目的對乙開了2槍,雖然是2個行為,但卻是基於同一個殺人目的,而反覆實施的行為,因此本題若以「目的行為理論」來判斷,就偏向想像競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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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931
這種題型最有爭議性!!
就算以審判者的角度,有人採一行為,也有人採數行為...
就算以審判者的角度,有人採一行為,也有人採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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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1130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本題應以(C)為妥,以下依德派、日派、實務見解,分述如下:
德:侵害高度個人一身專屬性法益,如生命身體,除非是自然意義的一行為(純粹一行為),否則應以多行為論。以多行為論意旨:數罪併罰、或與罰前後行為。
以下舉例說明之:
一、丟一顆手榴彈(自然意義一行為、純粹一行為),依照德派學者見解,論以一行為。
二、連續開數槍而傷害數人,非自然意義上之一行為,且侵害不同客體之高度個人一身專屬性法益,依照德派學者見解,論以多行為。(且依受侵害客體數決定行為數)
查本案之甲侵害兩人(乙、丙)之生命身體法益,且非自然意義的一行為(純粹一行為),依上述見解,自然不得論以想像競合,而應論數行為犯數罪之數罪併罰。
日:一行為之判定方式,有主要部分重疊說、一部重疊說、著手後重疊說、不能分割說等等。
按主要部分重疊說(福田平、大塚仁、陳子平),若該當構成要件之數自然行為主要之部分重疊,則為一行為。
查本案之甲在實行開第二槍之行為時,開第一槍之行為已經結束,兩者屬無重疊之行為,沒有重疊,亦即不得視以主要部分存有重疊,自非一行為,論以想像競合,似有未恰。
實務:31上549判例:「......上訴人將某甲開槍擊斃後,又復開槍射擊某乙,其殺人行為既有二個,而其時間又有先後之分......非一行為而犯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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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2903
第一槍:擦過乙的肩膀,對乙成立殺人未遂。
第二槍:擊中丙導致其死亡(打擊錯誤),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死,一行為觸犯兩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討論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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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06
他不是開二次槍....數罪併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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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629
基於時空密接性,應論以一行為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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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9073
意思是我開10槍殺了10個人也只算一個殺人罪嗎⋯怪怪的!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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