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有關告訴人之權限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得聲請調查證據
(B)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C)得於偵查中委任代理人行使告訴
(D)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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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125), C(157), D(157), E(0) #351767
統計: A(389), B(125), C(157), D(157), E(0) #351767
詳解 (共 3 筆)
#590750
刑訴法第16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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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183
告訴人是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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