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告訴人之權限敘述,何者錯誤?
(A) 告訴人得聲請調查證據
(B)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C) 得於偵查中委任代理人行使告訴
(D) 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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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9), B(142), C(279), D(273), E(0) #320016
統計: A(919), B(142), C(279), D(273), E(0) #320016
詳解 (共 3 筆)
#287137
第163條
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不含告訴人。
第1項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不含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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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85
(C) 得於偵查中委任代理人行使告訴
(D) 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補充
==>第271條之1(委任告訴代理人之準用)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補充
第219條之1(告訴人得為證據保全之聲請)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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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30
原來我沒看清楚題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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