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之權限因案件係偵查中或審判中而有不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偵查中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B) 得於偵查中攜同速記到場紀錄
(C) 審判中得由非律師充之
(D) 得於偵查中檢閱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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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18), C(402), D(187), E(0) #351773
統計: A(194), B(118), C(402), D(187), E(0) #351773
詳解 (共 6 筆)
#602510
第29條(辯護人~資格)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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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3319
為什麼偵查中羈押閱卷會是個問題?
想像一下,某天檢察官傳喚你到地檢署開庭,在律師陪同下,檢察官問了兩個小時後,認為你涉有某項犯罪嫌疑重大,為了避免串證,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法警走上前來,把你帶到法院(通常是隔壁那棟),你和你的律師等了幾個小時(這段時間法官正在閱讀檢察官提供給他的資料),法官召開羈押庭,又問你兩個小時。你想知道檢察官到底手上又有什麼證據,但刑事訴訟法規定,你的律師無法閱卷。
法官問完之後,依照檢察官提供的資料和你剛剛所講的一切判斷,決定是否符合羈押要件,也就是你是否(犯罪嫌疑重大)and(可能逃亡or滅證串供or重罪or特定罪反覆實施可能)1。你可能即將失去自由,但你的律師不知道檢察官給了法官什麼,要向法院解釋以及反駁檢察官,實際上是有困難的,可以說被告和檢察官間的武器並不平等。
為什麼你的律師不能閱卷呢?
刑事訴訟法就閱卷的規定在第33條第1項
(被告的)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雖然條文沒有禁止被告或被告辯護人偵查中閱卷的權利,然而實務運作採取反面解釋,既然條文規定可以閱卷的時間點被限制在「審判中」,「偵查中」,包括前面所提到的羈押聲請程序,被告辯護人並沒有閱卷權。除此之外,71年修法之前,被告能選任辯護人的時點也僅在「審判中」,當時偵查中根本不會有辯護人出現。從立法的歷程,也可能解釋出被告的辯護人在「偵查中」並沒有閱卷之權。
為什麼要限制偵查中閱卷?
主要的原因可能在於偵查不公開,比如大法官作成737解釋前言詞辯論所討論的第一個爭點:
限制辯護人於聲請羈押程序閱卷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關係為何?
偵查不公開有幾個可能的理由,包括:
- 公平審判,保障被告名譽或隱私,避免未審先判。
- 保護被害人或秘密證人的安全。
- 確保偵查結果,避免證據受到煙滅。
後面兩個理由和禁止羈押程序閱卷,比較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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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796
D也對 釋字737 偵查中限於羈押審查程序 可檢閱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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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111
釋字737號公布後 是不是D也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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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423
111年憲判字7號後,(B) 得於偵查中攜同速記到場紀錄,這選項是否也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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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
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前段部分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於受檢察官訊問時,其辯護人享有在場陪訊,並得陳述意見之權利,乃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憲法上所應享有之受有效協
與辯護權利之具體化,為彰顯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下之正當法律程序及充分防禦權保障之重要法律規定;其權利內涵如前所
述,應包括均受憲法保障之辯護人在場權、筆記權及陳述意見權等偵查中辯護權。
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
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前段部分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
人於受檢察官訊問時,其辯護人享有在場陪訊,並得陳述意見之權利,乃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憲法上所應享有之受有效協
與辯護權利之具體化,為彰顯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下之正當法律程序及充分防禦權保障之重要法律規定;其權利內涵如前所
述,應包括均受憲法保障之辯護人在場權、筆記權及陳述意見權等偵查中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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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711
刑事訴訟法§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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