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警械使用條例有關沒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秩序罰之性質
(B)沒入得由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為之
(C)不服處分者,得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聲明異議
(D)其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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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4), B(465), C(135), D(260), E(0) #351781

詳解 (共 7 筆)

#560871
行政秩序罰定義:刑罰以外的都算!所以只要沒有刑名(罰金 有期徒刑)的字眼的處罰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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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546
警械14條,法條明定警察機關即得沒入,無需授權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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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855
第14條(警械定製、售賣持有之規定)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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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7172
應該是說警械條例的沒入都屬於查禁物或是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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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763
會依警械使用條例沒入者為違禁物 違禁物沒有期限限制
社維法沒入範圍較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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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9025
不服提訴願跟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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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407

(B)警察機關沒入不用授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不服處分者,得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聲明異議

 

不服警察分局、警察局的沒入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

 

走一般救濟程序

 

訴願 -> 行政訴訟

 


(D)其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依行政罰法為3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1

行政罰法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1

行政罰法 第 21 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7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I.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III. 前條第2項之情形,第1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IV.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1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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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9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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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14條,法條明定警察機關即得沒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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