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查訪期間自刑事裁判確定後三年內為限
(B)屬行政指導之性質
(C)受查訪對象有忍受義務
(D)查訪目的旨在實施保安處分
統計: A(178), B(1391), C(296), D(75), E(0) #351786
詳解 (共 7 筆)
A

(A)查訪期間自刑事裁判確定後三年內為限
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
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1條、第339-2條、第339-3條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1條、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不包含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罪、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不包含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不包含刑法第210、211、212條偽造文書罪
不包含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刀械罪...等等
(B)屬行政指導之性質
正確
(C)受查訪對象有忍受義務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警察實施查訪,屬於「任意性作為」,屬「行政指導」之性質,「事實行為」,「沒有強制力」
沒有忍受義務
(D)查訪目的旨在實施保安處分
預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