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查訪期間自刑事裁判確定後三年內為限
(B)屬行政指導之性質
(C)受查訪對象有忍受義務
(D)查訪目的旨在實施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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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1391), C(296), D(75), E(0) #351786

詳解 (共 7 筆)

#1615807
A.執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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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439
行政指導(事實行為)不具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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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765
有課予相對人忍受義務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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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6268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還是屬勤查的一種勤查是屬...
(共 1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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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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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764
勤查,家戶訪查均為無課予相對人忍受義務的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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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417

(A)查訪期間自刑事裁判確定後三年內為限

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7&flno=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2 條

 

I. 依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

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1條、第339-2條、第339-3條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

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1條、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

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

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

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

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

 

II.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不包含刑法第273條義憤殺人罪、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轉讓毒品罪、刑法第195條偽造貨幣罪、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刑法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不包含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不包含刑法第210、211、212條偽造文書罪

 

不包含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刀械罪...等等

 

 

 

(B)屬行政指導之性質

 

正確

 

 

 

(C)受查訪對象有忍受義務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警察實施查訪,屬於「任意性作為」,屬「行政指導」之性質,「事實行為」,「沒有強制力」

 

沒有忍受義務

 

 

(D)查訪目的旨在實施保安處分

 

預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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