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以金錢補償之
(B)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不予補償
(C)係因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致人民自由遭受侵害時
(D)僅限因即時強制所生之損失,不包括身分查證與資料蒐集職權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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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4), B(102), C(388), D(67), E(0) #351788

詳解 (共 5 筆)

#560875
C)生命 身體 財產(不包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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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445

(A)一律以金錢補償之

 

正確

 

(B)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不予補償

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C)係因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致人民自由遭受侵害時

生命、身體、財產

 

(D)僅限因即時強制所生之損失,不包括身分查證與資料蒐集職權在內

 

包含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規定所有依法行使的警察職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B      C

 

D: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規定所有依法行使的警察職權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A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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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4645
警職法 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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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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