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以金錢補償之
(B)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不予補償
(C)係因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致人民自由遭受侵害時
(D)僅限因即時強制所生之損失,不包括身分查證與資料蒐集職權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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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4), B(102), C(388), D(67), E(0) #351788
統計: A(1154), B(102), C(388), D(67), E(0) #351788
詳解 (共 5 筆)
#560875
C)生命 身體 財產(不包括自由)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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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445
(A)一律以金錢補償之
正確
(B)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不予補償
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C)係因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致人民自由遭受侵害時
生命、身體、財產
(D)僅限因即時強制所生之損失,不包括身分查證與資料蒐集職權在內
包含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規定所有依法行使的警察職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B C
D: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規定所有依法行使的警察職權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A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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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4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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