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資料蒐集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所蒐集之資料,一律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B)監視器得秘密裝設於民宅內
(C)公共活動資料之蒐集得及於第三人
(D)犯罪預防跟監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
統計: A(102), B(14), C(2468), D(75), E(0) #351787
詳解 (共 3 筆)
(A)所蒐集之資料,一律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18:除非有警職法§9~§11所規定的特別保存時效
否則依警職法所蒐集的資料依§18的規定,最晚應於資料製作完成5年內銷毀
(B)監視器得秘密裝設於民宅內
限裝設於
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I.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II.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C)公共活動資料之蒐集得及於第三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I.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II.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III.依第2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D)犯罪預防跟監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
1+1 = 2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I.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犯罪預防跟監 延長最長 1 + 1 年 = 2年
III.依第1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