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 警械使用條例有關沒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其處罰程序應受行政罰法之規範
(B) 沒入由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為之
(C) 不服處分者,得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聲明異議
(D) 其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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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9), B(502), C(179), D(1600), E(0) #2543830

詳解 (共 4 筆)

#4576130

(A) 其處罰程序應受行政罰法之規範

正確 
(B) 沒入由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C) 不服處分者,得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聲明異議


不服警察機關(警察局、警察分局)應沒入(行政處分),依「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2、4、6款、訴願法 第 58 條」,得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機關(警察局、警察分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出「訴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0&flno=4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D) 其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3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1

行政罰法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10&flno=27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I.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III. 前條(行政罰法 第 26 條)第2項之情形,第1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IV.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1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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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192


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
: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特別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第一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一項: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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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749
(D) 其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這個選項我覺得應該不是錯在三年,是因為違反本條例可能是違禁物,無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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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6190

D有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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