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法得使用警棍制止之原因?
(A) 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B) 指揮交通遭受拒絕時
(C) 執行拘提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D) 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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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548), C(57), D(55), E(0) #2543833

詳解 (共 2 筆)

#4576173

(A) 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得警棍制止


(B) 指揮交通遭受拒絕時 

得警棍指揮

 

(C) 執行拘提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得警棍制止


(D) 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得警棍制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B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C  D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A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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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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