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法得使用警棍制止之原因?
(A) 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B) 指揮交通遭受拒絕時
(C) 執行拘提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D) 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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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548), C(57), D(55), E(0) #2543833
統計: A(68), B(1548), C(57), D(55), E(0) #2543833
詳解 (共 2 筆)
#4576173
(A) 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得警棍制止
(B) 指揮交通遭受拒絕時
得警棍指揮
(C) 執行拘提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得警棍制止
(D) 協助偵查犯罪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得警棍制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B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C D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A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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