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B) 警察行使職權,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C) 警察行使職權而不告知其事由者,人民得當場異議,但不得拒絕警察行使職權
(D)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陷害教唆(即誘發犯意)」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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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 C(2107), D(39), E(0) #2543837

詳解 (共 3 筆)

#4576260

(A)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適當性原則)

 

II.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目的原則)

 

II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誠信原則)

 

(B) 警察行使職權,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適當性原則)

 

II.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目的原則)

 

II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誠信原則)



(C) 警察行使職權而不告知其事由者,人民得當場異議,但不得拒絕警察行使職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4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I.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II.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D)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陷害教唆(即誘發犯意)」方式行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適當性原則)

 

II.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目的原則)

 

II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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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8846
(C)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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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I.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II.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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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93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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