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B) 警察行使職權,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C) 警察行使職權而不告知其事由者,人民得當場異議,但不得拒絕警察行使職權
(D)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陷害教唆(即誘發犯意)」方式行之
統計: A(4), B(6), C(2107), D(39), E(0) #2543837
詳解 (共 3 筆)
(A)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適當性原則)
II.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目的原則)
II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誠信原則)
(B) 警察行使職權,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適當性原則)
II.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目的原則)
II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誠信原則)
(C) 警察行使職權而不告知其事由者,人民得當場異議,但不得拒絕警察行使職權
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4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I.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II.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D)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陷害教唆(即誘發犯意)」方式行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適當性原則)
II.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目的原則)
III.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誠信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I.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II.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