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關於事務管轄區分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簡易庭裁定之案件?
(A) 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B) 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C)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D) 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統計: A(985), B(232), C(247), D(226), E(0) #2543847
詳解 (共 3 筆)
A案件,經警察機關調查、訊問後,移送普通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
六、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