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使用警械時,須對空鳴槍表明身分
(B) 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扣押措施須以強制力實施時,限用警棍制止
(C) 警察人員遇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各款得使用槍械情形時,不得使用警棍制止
(D) 警察人員執行取締、盤查勤務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使用警械
統計: A(10), B(34), C(18), D(1403), E(0) #2543835
詳解 (共 2 筆)
(A) 使用警械時,須對空鳴槍表明身分
不須對空鳴槍
(B) 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扣押措施須以強制力實施時,限用警棍制止
不正確
有前條 (第3條) 第1款、第2款 (得警棍制止) 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 (警械使用條例 : 第 3 條) 第1款、第2款之情形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C) 警察人員遇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各款得使用槍械情形時,不得使用警棍制止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情形之一 ,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D) 警察人員執行取締、盤查勤務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使用警械
正確
A無明文規定
B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