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關於保全公司購置警械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 得申請購置之警械種類包括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B) 購置後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C) 拋射式電擊器之購置,以供社區保全人員使用為限
(D) 經撤銷、廢止許可或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所有或保管之警械自行銷毀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局監毀
統計: A(70), B(17), C(1563), D(53), E(0) #2543832
詳解 (共 2 筆)
(A) 得申請購置之警械種類包括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III.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 (電擊槍),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B) 購置後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
I.經依前條 (第7條) 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II.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III.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C) 拋射式電擊器之購置,以供社區保全人員使用為限
運送保全人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III.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 (電擊槍),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D) 經撤銷、廢止許可或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所有或保管之警械自行銷毀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14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14 條
I.違反第3條第6項、第7項、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或第12條,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
II.經撤銷或廢止之許可製造、售賣廠商及其負責人,5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III.經撤銷、廢止許可或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所有或保管之警械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