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關於保全公司購置警械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 得申請購置之警械種類包括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B) 購置後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C) 拋射式電擊器之購置,以供社區保全人員使用為限
(D) 經撤銷、廢止許可或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所有或保管之警械自行銷毀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局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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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7), C(1563), D(53), E(0) #2543832

詳解 (共 2 筆)

#4476597

(A) 得申請購置之警械種類包括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氣警棍(棒)(擊器)、防暴;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III.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 (電擊槍),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B) 購置後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

 

I.經依前條 (第7條) 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II.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III.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C) 拋射式電擊器之購置,以供社區保全人員使用為限

 

運送保全人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氣警棍(棒)(擊器)、防暴;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III.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 (電擊槍),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D) 經撤銷、廢止許可或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所有或保管之警械自行銷毀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14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14 條

 

I.違反第3條第6項、第7項、第4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或第12條,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警械執照。

 

II.經撤銷或廢止之許可製造、售賣廠商及其負責人,5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III.經撤銷廢止許可或註銷警械執照者其所有或保管之警械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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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036
C 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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