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複選題
14.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有關司法警察詢問證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詢問時應連續錄音
(B)證人與嫌疑人訂有婚約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C)證人拒絕證言時,證人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
(D)通知書上應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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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4), B(1425), C(478), D(217), E(3) #351762

詳解 (共 7 筆)

#811793
先確定  主體:警察,客體:證人 (偵查中)
A 100-1I係對報告,對證人法無明文,可錄可不錄,即使未錄音亦不得謂違反法定程序。惟筆錄與錄音有不符,可類推適用100-1II。
B 196-1II + 185II,正確。
C 不須釋明,自亦不須以具結代釋明。196-1II未準用183。
D 通知不到不得處罰鍰。196-1II未準用175I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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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62

第 180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1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第 181-1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2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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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612

法條有修正喔!!!

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第一項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100-2條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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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222

刑訴192是109年修法,答案應更正,選項A也正確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
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
,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在過往要求警察全程錄音僅限於詢問 #被告 時,
但109年1月15 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為:[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所以現在已經施行了喔),
法條所稱"訊問",是指法官或檢察官之問案;按照此條文,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時,準用第100條之1第1項,必須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雖然第192條並未直接規範警察,但按照 #第196條之1第2項,第192條於警詢時有準用,所以警詢時準用修正後第192條的規定,結果就也要全程連續錄音。

https://www.facebook.com/StAChat/posts/84134392660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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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314
第 196-1 條〈警察得通知證人到場詢...
(共 1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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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418
請移至刑訴考題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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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312
請問一下 100-1ll是訊問被告 應全程連續錄音;可是192有明文,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那A為何還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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