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以小客車搭載伯父乙回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以超過速限50公里之速度行駛,撞上騎乘腳踏車的丙,丙倒地受傷,乙告訴甲趕快離開,丙經送醫不治死亡。當警察上門訪查時,由於甲害怕肇事會影響工作,已主動徴得乙同意,由乙向前來詢問的警察謊稱自己是肇事者。甲、乙刑責為何?
(A)甲、乙成立肇事逃逸罪的共同正犯
(B)乙成立頂替罪,依法減免其刑
(C)乙成立頂替罪,甲成立頂替罪的教唆犯
(D)甲成立過失致死罪及頂替罪的教唆犯,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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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1011), C(192), D(444), E(0) #351753

詳解 (共 10 筆)

#4038508

a8152218

A並不正確,肇事逃逸只能由親自駕車者該當(己手犯),就算他們有犯意聯絡也不成立共同正犯。


所謂「己手犯」(親手犯),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刑法第185條之4構成要件行為,必由肇事者實施逃逸之行為始足當之,苟非肇事者即無可能有為自己犯此罪之意思,亦無從實施此構成要件行為甚明;是此犯罪類型應屬上開實務見解所認定之須本人親自為之始可成立犯罪之己手犯,他人雖可成立教唆或幫助犯,然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故被告雖駕車搭載陳xx離開肇事現場,然因其非肇事者,自無從實施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行為而成立共同正犯,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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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299
依刑法第164條之二,乙成立成立頂替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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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500
選項C 24上4974 (教唆他人頂替 )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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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029
167配偶、五親等血親、三親等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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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782
甲  遺棄致死罪,丙因未馬上送醫導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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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330

題目問 甲. 乙刑責   但怎麼答案只有乙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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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147
第 167 條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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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173
C  無期待可能性 甲不論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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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610
配偶五血三姻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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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909
A應該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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