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與乙女發生不倫戀,二人出遊時,乙逼甲與妻子離婚,甲不表態。因乙不斷糾纏,令甲心煩氣燥,趁乙不注意時,將乙推入大溝。甲見乙載浮載沉,心生悔意,拉起乙,見乙仍有生命跡象,對乙施以心肺復甦術,乙仍死亡。甲成立何罪?
(A)殺人未遂罪,另有準中止犯之適用
(B)殺人未遂罪,另有中止犯之適用
(C)義憤殺人罪
(D)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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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267), C(136), D(2097), E(0) #351750
統計: A(227), B(267), C(136), D(2097), E(0) #351750
詳解 (共 5 筆)
#801189
死亡結果仍發生,無27適用。
273:主觀需「義憤」,客觀需「當場」。義憤係指一般人皆無法容忍,足以引起公憤。當場係指該惹起義憤之行為於現場發生被行為人親見。
依題示,乙不斷糾纏的行為尚難謂引起一般人難以容忍之公憤,不符義憤;甲乃趁乙不注意方為之,亦不符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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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861
中止犯就是希望犯罪人懸崖勒馬,如果都達到「既遂」,那中止犯就沒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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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528
第27條:(終止犯;準終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著手+未遂
本題:死亡(既遂)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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