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未參與處分之作成,原則上該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A)無效
(B)得補正
(C)應予廢止
(D)該行政處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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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88), C(2), D(14), E(0) #1523014

詳解 (共 1 筆)

#6747141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行政處分得補正之情形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1)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2)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3)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4)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5)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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