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有誤?
(A)人民如果不服訴願的決定,可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判不服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C)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均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
(D)審判機關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獨任制,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均為合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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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92), C(1914), D(166), E(0) #1591211
統計: A(156), B(92), C(1914), D(166), E(0) #1591211
詳解 (共 10 筆)
#2538992
回四樓D sir:
訴願之客體依其性質會被歸類成簡易程序或通常程序客體,
將會導致初審法院不同, 也不是人民自己選的問題.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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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520
終局判決=終審=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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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0513
行政訴訟法§238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
最高行政法院。
不是完全可以,是有但書的,所以 C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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