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何種方式為之?
(A)郵務送達
(B)張貼公告
(C)公示送達
(D)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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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76), C(599), D(25), E(0) #1536371

詳解 (共 3 筆)

#1660635
請參考行程法75與78條~~ 而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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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184
行政程序法第75條(對不特定人之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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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8507
第 75 條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七十八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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