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下列哪一個法律條文並未有徵收(含區段徵收)之相關規定?
(A)水利法第83條
(B)都市計畫法第48條
(C)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
(D)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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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2), C(758), D(21), E(0) #820661
統計: A(46), B(12), C(758), D(21), E(0) #820661
詳解 (共 2 筆)
#1650867
水利法 第 83 條
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
,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
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都市計畫法 第48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
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
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都市更新條例 第25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
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
,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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