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下列那一種人員無需依宣誓條例宣誓就職?
(A)縣(市)議會議員
(B)各級法院法官
(C)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D)中央機關薦任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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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6), C(76), D(403), E(0) #164878

詳解 (共 2 筆)

#490649
(D)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單位主管人員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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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5109

宣示條例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條例宣誓: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議會議長 (A)、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
三、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政務人員、首長、副首長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單位主管人員。
四、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五、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代辦、總領事、領事館領事或其相當之駐外機構主管人員。
六、各級法院法官 (B)、檢察機關檢察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
七、直轄市政府首長、委員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八、縣(市)政府首長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
九、鄉(鎮、市)長。
十、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C)
十一、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 (D)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所屬機構首長、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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