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解釋,對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行為人,一律宣付強制工作3 年,不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A)比例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377), B(91), C(245), D(140), E(0) #135650
統計: A(8377), B(91), C(245), D(140), E(0) #135650
詳解 (共 1 筆)
#70208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此項規定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三年,限制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4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