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施行漲價歸公收入之用途?
(A)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殘障等公共福利事業
(B)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
(C)推展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D)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22), C(143), D(41), E(0) #1685891
統計: A(5), B(22), C(143), D(41), E(0) #1685891
詳解 (共 4 筆)
#5943045
(C) 推展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為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收入分配及運用
參照: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 四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 下:
一、 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 訊等相關支出。
二、 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提供、促進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發展、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置特種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費用、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研究及創新等。
2
0
#7292103
依本條例施行漲價歸公之收入,以供育幼、養老、救災、濟貧、衛生、扶助身心障礙等公共福利事業、興辦社會住宅、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興辦公共設施、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推展國民教育及實施平均地權之用。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