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友惠對浩天的欺壓同學作為不諒解,於是將浩天拐至教室內,利用繩索將其綁於桌 腳上,此種行為,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定除罰鍰外並將公告其姓名。請問此種 行政罰的罰鍰是多少元?
(A)1 萬--2 萬
(B)3 萬--10 萬
(C)5 萬--20 萬
(D)6 萬--3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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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1281), C(353), D(1118), E(0) #127660

詳解 (共 10 筆)

#105465

名  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05 12

 

58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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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491
考完教甄順便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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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64

名  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05 12

 

30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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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30

行政罰中的身心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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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31

依行政罰法

未滿14--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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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034
我承認我記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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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468

搞混了...那麼多罰款項目....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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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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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340

有請苗栗縣正式教職員含校長出來考一下證明自己!
順便告訴各位這知識他們使用過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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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99
不罰?那為什麼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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