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監察院應依合議制行使職權 -->是合議制但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意思?
補充:中央銀行為混合制
<補充>法院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制與合議制。而我國現行審判制度是採取「三級三審制」。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何謂「獨任制」?何謂「合議制」?法院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制與合議制,以下分別論述:(一) 獨任制:是指審判法院由一個法官單獨組成。其優點是因為只有一名法官審判此案件,較符合迅速經濟之要求;其缺點是因為只有一名法官審理案件,所以容易恣意擅斷。(二) 合議制:是指審判法院有數名法官共同組成。優點是因為需要三到五名法官合議,故能集思廣益,判決亦較為慎重;但也因...
<補充>法院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制與合議制。而我國現行審判制度是採取「三級三審制」。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何謂「獨任制」?何謂「合議制」?法院依照組成法官人數,分為獨任制與合議制,以下分別論述:(一) 獨任制:是指審判法院由一個法官單獨組成。其優點是因為只有一名法官審判此案件,較符合迅速經濟之要求;其缺點是因為只有一名法官審理案件,所以容易恣意擅斷。(二) 合議制:是指審判法院有數名法官共同組成。優點是因為需要三到五名法官合議,故能集思廣益,判決亦較為慎重;但也因為需要數位法官合議,因此會加重法院案件負擔,有時會架空法官自我負責之要求。我國現行審判制度作何規定?我國現行審判制度是採取「三級三審制」。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故地方法院一般通常案件或簡易訴訟案件,均由獨任法官審理。其例外是對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遇到重大案件時,則以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詳述如下:(一) 地方法院應以合議制審判之案件舉例如下:1.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2.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3.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9條前段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二) 高等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由三名法官合議審理案件。(三) 最高法院:由五名法官合議審理案件。來源
7.我國監察院的組織體制,係為下列何者?(A)首長制(B)獨任制(C)混合制(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