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 99年1月1 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如何課稅?
(A)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B)按 20%比例稅率分離課稅
(C)按 10%比例稅率分離課稅
(D)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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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16), C(92), D(6), E(0) #156053

詳解 (共 2 筆)

#231884
第 24 條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 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 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 ,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 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 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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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293

#所得稅法第24條:「III 營利事業有第14條第1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1/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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