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處怠金之要件為何?
(A)不能藉由直接強制達成執行目的
(B)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
(C)報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可
(D)經管收而無效果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hoxv00 幼兒園下 (2014/03/08)
怠金係指對於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而不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Ana Chou (2017/06/20)

請問C錯在哪裡?謝謝


8F
姚元龍-感謝阿摩,已考上 高一上 (2017/06/21)
有關C,處以怠金前僅需通知相對人以示告知
9F
Grace CJ 大二下 (2018/06/20)

 

間接強制執行 (怠金、代履行)

第 29 條   代履行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第 30 條  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 31 條   連續處以怠金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7.處怠金之要件為何? (A)不能藉由直接強制達成執行目的(B)不能由他人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