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關於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所謂赦免,包括大赦在內
(B)本條所謂赦免,不包括免除其刑
(C)亦包含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因故意或過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D)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嗣後再犯,不發生累犯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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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134), C(399), D(939), E(0) #267747
統計: A(262), B(134), C(399), D(939), E(0) #267747
詳解 (共 7 筆)
#811167
AB 包含特赦和免除其刑,不包含大赦(罪刑均消滅,視為從未犯罪)
C 不含過失
D 因從未執行過,不生累犯問題
C 不含過失
D 因從未執行過,不生累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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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472
赦免指特赦、減刑或其他原因而免其刑一部之執行者而言,因不包括大赦,亦不及免除其刑,因採普通累犯制,凡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均成累犯,並不問其犯罪之種類是否相同。
總結:
特赦、減刑⇨有累犯適用;
大赦、免除其刑⇨無累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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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6329
釋字133
所謂赦免,經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係指特赦及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大赦在內。其所稱免除其刑,係指基於赦免權作用之減刑而免除其刑而言。其他如刑法第二十三條但書、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六條但書、第二十七條等所規定之免除其刑,既非基於赦免權之作用而係應依刑事訴訟法諭知免刑之判決,並無徒刑之執行,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無關,自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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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015
不含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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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5637
建議刪除(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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