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哪一項教育措施較屬於「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理念的策略?
(A)常態編班
(B)教育優先區
(C)全面免學費
(D)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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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4094), C(15), D(14), E(0) #1357181

詳解 (共 1 筆)

#1574391

1967年英國卜勞頓報告書(The Plowden Report)的公布,改變了民眾對【教育均等】一詞的界定,因為引進了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觀念,至此階段,【教育均等】的意涵已由原來入學機會接受共同教育機會的均等,擴大至使來自社經地位不利的學生,有得到補償文化經驗不足的機會。

積極性差別待遇係指個體處於不利的情況,政府應該積極地介入,給予特別優厚的待遇,透過一套完善的補償計畫或策略,以減少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與文化剝奪(culturally deprivation),造成弱勢者與一般者程度上的差異。因此,教育資源的分配,要能考慮到對象的特殊條件而給予不同的投入。

綜合言之,人因為後天環境與先天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公平的生存競爭或教育機會的不均等,必須藉由教育或法令的後天力量加以補救,即所謂之積極性差別待遇。

 

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kc6191/study/32693617-%E7%A9%8D%E6%A5%B5%E6%80%A7%E5%B7%AE%E5%88%A5%E5%BE%85%E9%81%87(positive+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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