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國民體育法,特定體育團體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以下何者錯誤?
(A) 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B) 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C) 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D) 辦理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教練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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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39), C(24), D(418), E(0) #343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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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7141
來源:國民體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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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 第 六 章 特定體育團體
  • 第 30 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 業流程:
     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 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 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 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 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 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 、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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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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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特定體育團體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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