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而暫予收容者,如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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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10/13)
通譯6小時 代理人4小時 (A)因等候通譯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記錄達6小時 (B)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詢問 (C)因交通障礙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D)因等候受收容人之代理人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記錄達5小時 第 38-3 條前條第二項所定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期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C)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移送時間。(B)三、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詢問。四、依前條第一項提出異議之人不同意於夜間製作收容異議紀錄。(D).....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普考上岸 大三下 (2022/05/2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3條規定 |
5F 貓小子 大二上 (2024/05/13)
入移法 第 38-3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期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移送時間。
三、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詢問。
四、依前條第一項提出異議之人不同意於夜間製作收容異議紀錄。
五、受收容人表示已委任代理人,因等候其代理人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紀錄。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製作前條第一項之收容異議紀錄,亦同。
六、受收容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製作前條第一項之收容異議紀錄。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提訊之期間。
前項情形,移民署應於移送法院之意見書中釋明。
移民署未依第一項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者,應即廢止暫予收容處分,並釋放受收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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