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於假釋後,經評估有必要而必須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應..-阿摩線上測驗
1F jksincere921 小一上 (2017/01/23)
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第23條第2項: 犯刑法第224條、第225條第二項、第228條之罪,或曾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20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5年。 |
2F 寧靜致遠 大一上 (2022/04/15)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23 條 (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資料登記及報到) I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II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或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