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保護公務人員之權益。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屬於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其制度內容不包括下列何者?
(A)應由司法機關掌理
(B)免職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
(C)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D)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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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4), B(223), C(71), D(2100), E(1) #401539
統計: A(2264), B(223), C(71), D(2100), E(1) #401539
詳解 (共 10 筆)
#578566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之權益之保護。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B),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A),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C),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D),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復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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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391
司法機關掌理的是:撤休降減記申
而公務員的服務機關掌理公務員的:免職、記大過等等 所以免職是服務機關掌理而非司法機關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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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16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編按:法律保留原則)。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委員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指定者及由票選產生之人數比例應求相當,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為妥善之保障。復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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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788
題目出的沒有很好,免職…懲處…行政機關 免除職務…懲戒…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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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499
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A),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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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356
(A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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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480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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