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是對離職公務員何種權利之限制?
(A)服公職權利
(B)生存權
(C)行動自由
(D)選擇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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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4), C(8), D(2813), E(0) #401549

詳解 (共 1 筆)

#2439466

書單錯誤  是釋字637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37


釋字637號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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