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某某幼兒園甜甜班教保人員對幼兒執行不當管教,經家長舉發後,該縣市政府教育局介入調查查證屬實,並依相關規定對該園進行裁罰。請問該縣市政府可依哪些法規對幼兒園及涉案教保人員進行裁罰?
(A)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B)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C)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教保人員服務條例
(D)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人員服務條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7), B(258), C(80), D(527), E(0) #2936520

詳解 (共 3 筆)

#5535998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2
#577406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第 97 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第 50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18
0
#5814886

在「教保人員服務條例」中,也有看到一樣的法條,請問這樣不算嗎?TT
16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05779
未解鎖
對不當管教進行裁罰的法規 (D) ...
(共 8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