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取得之判決主文為「乙應於甲交付50萬元後,將牛隻10頭交付與甲」。嗣因甲受讓對乙之債權50萬元,則下列有關甲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具狀主張抵銷,請求強制執行
(B)甲仍須證明已為50萬元之給付,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C)甲只須證明對乙亦有同額的債權,即得請求強制執行
(D)甲能證明對乙之債權雖得聲請強制執行,但乙一旦異議,即得停止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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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438), C(72), D(61), E(0) #288622
統計: A(81), B(438), C(72), D(61), E(0) #288622
詳解 (共 3 筆)
#5694247
甲仍須證明判決主文,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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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870
對待給付之判決為「附條件之判決」,係對原告聲請執行之限制。如原告欲以此判決主文之內容向執行法院聲請對被告強制執行時,須向執行法院證明其已向被告先為對待給付後,執行法院始得准許原告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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