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製造販賣之食品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且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最高可處有期徒刑
(A)四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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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1), C(6), D(6), E(0) #266785

詳解 (共 2 筆)

#796430

原本題目:

7. 製造販賣之食品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且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最高可處有期徒刑(A)四年(B)三年(C)二年(D)一年。

修改成為

7. 製造販賣之食品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且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最高可處有期徒刑(A)四年(B)三年(C)二年(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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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976

第 49 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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