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陳爸爸和幾位朋友各有學術專長,他們覺得幾家的孩子一起在家受
教育,更有利於孩子的個性、特質與群性發展。請問何者適用他們
申請需求?
(A)特許學校自治實驗實施條例
(B)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C)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D)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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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36), C(205), D(1925), E(0) #1874616
統計: A(90), B(136), C(205), D(1925), E(0) #1874616
詳解 (共 3 筆)
#4534014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
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第 5 條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提出。
第 8 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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